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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邀请外国人来湘签证通知(审批类)

新闻来源: 作者: 日期:2008年06月24日 16:11

  审批项目编号:HNXSBWQ002-2003

  审批项目依据:

  1、《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5]10号)

  2、《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

  3、《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国办发[2002]32号)

  4、《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4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国家机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独资企业)、学校和其他法人组织。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一)条件:

  1、邀请单位持填写好的《邀请外国人来湘申请表》(表内含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和拟被邀请对象的个人资料)一式两份。

  2、各类学校邀请外国专家担任长期教学任务的,须先到省人事厅外国专家局办理有关手续后,由省外国专家局持有关材料到我办办理签证通知。

  3、各大专院校为所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办理学生签证的须持《JW202表》先到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后再到我办办理。

  (二)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涉外礼宾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2217148

  (四)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受理,并及时办理初审登记,填写《签证通知表》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送处室负责人审核或审批。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须补充资料的,开列清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即时

  二、 审核

  (一)标准:

  同受理条件和标准外,拟邀请对象来湘时限在半年以上和多次往返的,工作人员所填的《签证通知表》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必须规范、正确。

  (二)本岗位责任人:涉外礼宾处负责人

  电话:0731-2217140

  (三)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邀请外国人来湘有关资料和经工作人员初审办理的《签证通知表》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邀请外国人来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分管副主任审批。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将报件退回上一程序岗位责任人,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主任、涉外礼宾处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分管副主任对已经审核的签证报件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在《邀请外国人来湘申请表》、《签证通知表》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上签名,交涉外礼宾处工作人员。

  涉外礼宾处负责人对已经初审的邀请外国人来湘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签证通知表》或《JW202表》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在《邀请外国人来湘申请表》和《签证通知表》或《JW202表》上签名后转交经办工作人员。

  (四)时限:1个工作日

  四、核发、归档

  (一)标准:

  1、制作的文书完整、规范、正确、有效;

  2、留存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涉外礼宾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负责向邀请单位核发审批通过的《签证通知表》或《JW202表》,并整理归档。

  (四)时限:1 个工作日

  审批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等处分。

  1、 对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 对符合标准,应予审批而不审批的;

  4、 对不符合标准,不应予审批而审批的;

  5、 不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和移送的;

  6、 弄虚作假的;

  7、 越权审批的。

  审批监督:省外侨办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2219037

  来源: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编辑: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