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湖南外事侨务》杂志2008年第1期电子版已上传,欢迎大家点击查看!  5月6日   
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因公出国(境)任务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社·湖南频道 作者:本站 日期:2008年06月24日 15:41

  审批项目名称:因公出国(境)任务

  一、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

  审批项目编号: HNXSBWQ001-1-2003

  审 批 项 目 依 据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

  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外事工作的意见》(湘办发[1997]32号)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 批 总 时 限: 4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审批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出国(境)任务: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各机关,工青妇侨等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宗教团体的非经贸和非科技性质的出国(境)考察交流人员和团组;

  友好访问及友好城市间交流的出国(境)人员和团组;

  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教育、体育等专业考察交流、演出、展览、比赛等出国(境)人员和团组;

  引进国外智力的出国(境)考察、洽谈、培训、研修的人员和团组;

  旅游考察、展览、推销的出国人员和团组;

  参加社会科学门类的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和团组;

  因公临时赴港澳执行短期非经贸任务、多次往返港澳、1个月以内赴港工作的人员和团组;

  我省人员参加外省市区、中央有关单位组团。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 申办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受理条件。

  ① 提供内容翔实、格式标准的出访报告,注明目的或任务、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天数、拟出发时间、人员名单、费用负担等;

  ② 提供国(境)外邀请函及翻译件;

  ③ 在出访报告中含非本系统人员时,应出具《省内双跨团组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或出国(境)人员单位同意函(其中市州副处(含)以上干部应报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署盖章);

  ④ 应由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的,须附批复。

  ⑤ 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如系初次,除提供报告外另应附单位营业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产品购销合同、协议或进出口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⑥ 对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团组视情查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要求面谈。

  ⑦ 聘用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合同及原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单位)的意见。

  2、 申办任务确认件的受理条件。

  ① 提供内容翔实的出访报告;

  ② 中央及外省市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及详细的收费情况等材料;

  ③在办理预批手续后,应提供组团单位的任务通知书 原件及任务批件复印件。

  (二)标准

  申办资料应齐全、真实、规范、有效,应符合如下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原则和要求:

  1、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际内容。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广发通知拼凑人员组团出访。不得以招商、举办或参加展览、培训、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

  2、出访团组的规模和人员结构要合理。团组人员要少而精。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团。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3、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的预算之内。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同一地区、同一部门、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非特殊需要年度内不得两次出访。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同团出访。

  4、出访团组必须按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绕道,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5、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及上述审批原则和要求,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出访有实质性内容,有商谈的具体事项和实际意义;

  2、团组规模与出访任务相称,人员精干;

  3、出访人员结构合理,与出访任务相关和具备完成出访任务的条件;

  4、在外时间合理,无绕道、顺道旅游问题;

  5、出访费用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

  6、邀请函及出访人员和报批材料真实,邀请单位是业务相关单位;

  7、按正常程序报批,无拆团报批、交叉报批的现象;

  8、无非法移民倾向和弄虚作假现象。

  (三)本岗位责任人:出国管理处出国任务审批经办员

  电话:0731-2217293

  (四)岗位职责权限:

  按有关审批政策、标准以及原则要求受理申办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即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受理材料加盖日戳章后按出访内容、性质、类别分送机关内各职能处。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并向经办人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在受理环节中,对需补充材料的,开列清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材料齐全后再予受理。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同受理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各职能处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权限

  按受理标准、要求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作进一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签字。对仍存在问题的团组退任务审批经办员处理。

  (四)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同受理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三)岗位职责权限:

  对已经各职能处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同意各职能处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如不同意,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将材料转职能处室处理。

  (四)时限:1个工作日

  四、核发、归档

  (一)标准:

  1、制作的文书完整、规范、正确、有效;

  2、留存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出国管理处任务审批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已审批的出访任务及时核发任务批件、确认件。

  2、对所有团组资料按审批时间、编号进行归档整理。

  (四)时限:1个工作日。

  电话:0731-2217293

  审批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等处分。

  1、对符合标准,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任务审批审核条件、对象及范围的。

  3、对符合标准条件,应予批准而不批准的。

  4、对不符合标准条件,不应予批准而批准从而导致事故的。

  5、在岗位权限范围内不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办理时间的。

  审批监督:省外侨办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2219037

  来源:湖南外事侨务办公室

  【编辑: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