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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外国记者来湘采访(审核类)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社·湖南频道 作者:本站 日期:2008年06月24日 15:39

  审批项目名称:外国记者来湘采访(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HNXSBWQ006--2003

  审批项目依据: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号,1990年1月19日发布实施)

  审批收费: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省内邀请单位。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 条件:

  1、采访申请(内容包括新闻机构名称、采访记者姓名、职务和采访提纲、项目、时间等);

  2、邀请单位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邀请的理由、目的、采访经费说明和上级单位意见)。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新闻文化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2216003

  (三)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补充资料的,开列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

  1、属外交部认可的常驻记者、短期来华采访记者;

  2、有国内有关部门和省内经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的邀请单位。

  3、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以及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

  (二) 本岗位责任人:新闻文化处处长及经办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权限:

  1、经办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与被采访单位及有关方面联系,征求意见,或请示外交部的意见。根据受理条件和审核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求的意见拟定是否同意采访的初审意见。

  2、新闻文化处处长根据已受理的资料、反馈的意见、审核标准,对本处经办工作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将报件退经办人员。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拟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副主任审定。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 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主任

  (三) 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报件进行审定。对审定不合格的,将报件退经办处室;对审定合格的,签署同意采访的审定意见,转经办人员复函采访申请人。

  (四)时限:3个工作日

  四、核发、归档

  (一)标准:

  1、制作的文书完整、规范、正确、有效;

  2、留存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新闻文化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权限:

  核发:根据审定意见,及时书面复函申请人。

  归档:整理所有申报材料归档留存。

  (四)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等处分:

  1、对符合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不应予核准而核准的;

  3、对超越权限擅自核准的;

  4、对无故拖延联系、报批时间的;

  5、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工作时限的。

  审批监督:省外侨办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2219037

  来源:湖南外事侨务办公室

  【编辑: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