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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新闻来源: 作者: 日期:2007-1-25

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  预警预防行动

3.5  预警警报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3  火情报告

4.4  扑火指挥

4.5  应急基本措施

4.6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分析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等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省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驻湘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督促落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市州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省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林业厅: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全省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省财政厅: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指导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全省森林消防队伍的技术训练,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由公安消防总队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省交通厅: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和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省卫生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省农业厅:负责设在林区或林区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的管理;当牧场、园艺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建设厅:督促、指导搞好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林区相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产品。

省广电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省旅游局: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等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或景区(点)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军区司令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森林高火险地区的主要责任是:督促、检查责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领导成员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2.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家组,负责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省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公共通信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  IV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  III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3.3  II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3.3.4  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II级、Ⅰ级预警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森林火灾预警,并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IV级预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  III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  II级预警: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

3.4.4  I级预警: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市州和有林地区的县市区要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火情了望台,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建设电视监控系统。预警期间,所有了望台和电视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了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5  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  IV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或者8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1.2  Ⅲ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其他需要由市州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3  Ⅱ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市州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4  Ⅰ级森林火灾: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市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县市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2  Ⅲ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市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小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火场扑救动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灾现场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和指导市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3  Ⅱ级森林火灾: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在3小时内到达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领现场督导组深入火灾现场一线,检查监督落实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对扑救火灾指示精神的有关情况;在火灾现场协调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省林业厅、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省信息产业厅、省广电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灾现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落实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灾现场监测及部门间配合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组成后勤保障组,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开展火案侦破。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专家组成技术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灾现场气象趋势等,对火灾现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供技术咨询。同时加强与火灾发生地的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扑火前线指挥部以及省专门工作组的联系,密切关注火灾应急救援的发展态势,每2小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

4.2.4  Ⅰ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副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技术咨询组赴火灾现场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国家支援。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国家扑火前线指挥部。

4.3  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到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市州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4  扑火指挥

4.4.1  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4.2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4.3  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驻湘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  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同时通报省武警总队。

(6)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6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省行政区域时,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与相关省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7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1.3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2  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入全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  队伍保障

市州和有林地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或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市州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解放军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驻湘解放军部队,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商省军区司令部或有关部队负责协调。调动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负责协调。部队及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跨市州增援扑火的运输,由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由民政部门、军队系统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办理。

6.4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制。省负责全省性或跨市州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国家援助。市州、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省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300万元的储备库。各市州和重点森林火险县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储备库。其他有林地区的县市区和林场(采育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驻湘部队、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由驻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器材。

6.5  经费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6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防火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重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火场气象服务系统等的科研开发与配备。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2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州和有林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省、市州和有林地区的县市区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林业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特大森林火灾”:指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的Ⅱ级森林火灾和Ⅰ级森林火灾规定的重要火情。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