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旱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级别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群众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旱灾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旱灾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旱灾严重地区和人畜饮水特别困难地区的抗旱工作,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坚持预防为主,防旱与抗旱相结合,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由农业抗旱为主向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旱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4)坚持依法抗旱救灾,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5)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开发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省水利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广电局、省供销社、省电力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防指
领导、组织全省抗旱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省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抗旱调水预案;及时掌握全省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负责重大抗旱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抗旱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省防办
承办省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省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统一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3 省防指成员单位
省水利厅 负责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预报;负责所辖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抗旱工作。
省民政厅 做好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工作,协调省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省农业厅 做好农业旱灾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旱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省林业厅 做好林区抗旱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 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征地手续;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保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抗旱、气象通信信息;督促落实抗旱各项通信优惠措施。
省气象局 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省卫生厅 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省交通厅 优先组织和提供抗旱救灾运输工具,保障抗旱救灾运输畅通。
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 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驻湘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
省发改委 做好有关抗旱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抗旱设施建设的计划和计内物资。
省经委 协调抗旱的供、发电负荷安排;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抗旱资金的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监督电力部门所属大型水库执行省防指下达的各类抗旱调度命令。
省财政厅 负责申报、筹集抗旱资金,会同省防办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使用。
省农办 协调旱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省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和指导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省人事厅 负责全省各级防汛抗旱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配合做好抗旱救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省教育厅 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措施。
省建设厅 协助做好抗旱工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抗旱物料。
省信息产业厅 负责调配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抗旱无线电通信畅通。
省司法厅 组织、督促所辖单位的抗旱工作,落实各项抗旱救灾措施。
省商务厅 负责食品消费安全和有关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与供应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组织旱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省广电局 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抗旱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省供销社 负责中央委托和省规定的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以及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工作。
省电力公司 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抗旱指挥部门抗旱调度命令的实施;及时提供所辖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干旱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市州、县市区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收集实时旱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至省防办。遇旱情急剧发生时应及时上报。
3.1.2 省水文局根据全省雨量站和蒸发站实测雨量和蒸发数据,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指标,出现旱情迹象时,及时报告省防办。
3.1.3 省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解决群众饮水困难的决策依据。
3.3.2 抗旱预案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 抗旱信息系统
省防指应依托省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并作为旱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省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旱灾发生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指挥协调。
4.1.5 旱灾发生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6 因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
轻旱(Ⅳ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
中旱(Ⅲ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
重旱(Ⅱ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60%。
特重旱(Ⅰ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60%以上。
各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级别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发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轻旱(Ⅳ级)响应:省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省水利厅、省水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通报气象形势、江河湖水位和水利工程蓄水灌溉以及当前旱情及发展趋势等情况,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成员单位。有关市州、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省防办加强对市州、县市区抗旱工作的指导。
4.3.2 中旱(Ⅲ级)响应:省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省水利厅、省水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分析天气形势,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及旱情发展趋势,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有关市州、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省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派出专家组赴旱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3.3 重旱(Ⅱ级)响应: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必要时,决定召开全省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省防指派工作组深入重旱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省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及时报送省防指;省水文局做好水情分析和大型水库用水趋势分析,及时报送省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省防办加强大型水库调度,全力抓好抗旱值班,及时编发抗旱快讯,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省防总向国家防总报告有关情况,请求国家给予支持。
4.3.4 特重旱(Ⅰ级)响应:省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省长主持,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省人民政府适时召开全省抗旱工作会议,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加抗旱救灾工作;联系市州抗旱工作的省领导分别深入各市州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省气象局进一步加强天气分析,做好中短期预报,并及时报送省防指;省水文局进一步做好水情和用水趋势分析,并及时报送省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省防办适时召集专家组分析抗旱用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及时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旱情十分严重时,省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同时及时向国家防总和国务院报告,请求国家给予更大支持。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抗早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气象信息由省气象局通过信息系统和人工传送方法送省防办;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信息由各地测站测报传输给省水文局,省水文局综合后通过抗旱指挥系统输送省防办;土壤墒情测站将墒情信息自动测试打印传输给各市州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州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抗旱指挥系统报送省防办;水质信息视水质程度分别由环保部门和省水文局报送省防办;受旱情况由县市区、市州利用报表系统逐级上报至省防办。
各类信息由省防指形成综合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
4.5 指挥和协调
4.5.1 出现旱灾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当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旱灾后,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 应急处置
4.6.1 省防指应加强对大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
(1)当大型水库流水位达到保灌水位时,基本停止发电,保证灌溉。大型水库保灌水位分别为:王家厂水库69.0米,涔天河水库249.0米,双牌水库161.0米,欧阳海水库126.5米,酒埠江水库164.0米,官庄水库118.0米,黄材水库166.0米,铁山水库83.2米,青山垅水库242.0米,黄石水库82.0米,六都寨水库338.0米。
(2)为确保韶山灌区灌溉用水需要,水府庙水库4~8月份发电流量必须保证45立方米/秒,9月份必须保证40立方米/秒,10月份必须保证30立方米/秒。
(3)为确保郴州、衡阳等地抗旱用水、城镇生活取水及沿途生态用水需要,一般情况下东江水库发电流量应保证40立方米/秒;当东江站水位低于128.46米时,东江水库发电流量应保证80~100立方米/秒。
(4)为确保长沙、株洲、湘潭等城市生活取水需要和湘水下游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当湘潭站水位低于28.0米、流量少于400立方米/秒,长沙站水位低于26.0米时,大源渡水电站上游来水不得截留,按来多少泄多少控制。
(5)为确保桃江、益阳等城市生活取水需要和沿途生态用水需求,当桃江站水位低于31.2米,益阳站水位低于25.0米时,柘溪水库发电流量不得少于100立方米/秒。
(6)为确保石门及以下城镇生活取水需要和澧水下游生态用水需求,当石门站水位低于49.0米时,江垭水库和三江口电站发电流量均不得少于20立方米/秒。
4.6.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寻找新的水源、打井、修建储水地窑等措施,解决群众饮水困难。发生重大旱情时,要按相关程序协调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给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定时送水。
4.6.3 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寻找和开辟水源,投入各种机械设备抽水抗旱。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深入重旱区,帮助农户抽水抗旱,发挥抗旱突击队作用,同时宣传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材料。
4.6.4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人工影响天气部门根据气象形势,适时捕捉降雨云团,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提高作业效果。
4.7 群众安全防护
当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卫生防疫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清洁消毒,对重旱区可能发生的疫病提前采取防疫措施。对于水源严重缺乏、地处偏远的重旱区群众,确实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组织他们临时转移至饮水安全地,并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发展,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抗旱服务队等专业抗旱队伍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旱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防办会同省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旱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旱区发生明显降雨过程,水源工程蓄水明显增加,土壤含水量明显提高,旱情明显缓解,农作物受旱面积少于耕地面积的10%时,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宣布抗旱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在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旱区群众给予政策优惠。各级民政部门要核实灾情,按照受灾程度和救灾原则,安排重灾区群众一定的救济补助。环保部门要对水质污染比较严重的河段进行必要的防污处理,确保水质清洁,沿途群众饮水安全。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省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省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旱灾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尽快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省防办要及时总结每一次抗旱工作,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
5.3.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对全年抗旱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通信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应急设备保障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部门及时做好现有人工增雨高炮、火箭作业系统的维护保养,同时适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添置。重旱年份,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紧急增购。当江河水位严重偏低,城区取水发生困难时,各级城市供水部门要准备必要的应急提水设备设施,在原址延伸取水,或另外架设临时取水管道,保证城市居民饮水需要。各级农机部门要储备必要的移动抽水设备,保证群众抽水抗旱设备货源供应。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省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支持重旱区的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省经委、省交通厅、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抗旱救灾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省电力部门负责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协调各级卫生及防疫部门对旱区可能出现的疫情提前防疫,对灾区群众治病提供医疗保障。
6.2.5 治安保障
省公安厅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2.6 物资保障
省石油公司等部门要组织油源,保证抗旱用油供应。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要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 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省防指分别向财政部、国家防总申请特大抗旱补助经费,省财政厅商省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必要时,各地对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按就近安排的原则,在靠近水源的地方设立临时安置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抗旱工作,依托省抗旱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抗旱技术信息系统。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旱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抗旱救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市州抗旱指挥机构要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救灾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省防办、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土壤含水量:亦称“土壤含水率”、“土壤湿度”,指单位数量的土壤所保持的水量。土壤含水量W(毫米mm)一般分为上、下、深三层,对我省来说,土壤水分容量分别取20、60、40mm,合计为120mm。其中蒸发计算亦采用三层蒸发模型,蒸发先从上层,上层水分蒸发完毕后,再从下层蒸发,上下层蒸发完后再蒸发深层水分。
干旱:植物耗水多于吸水导致植物体内水份过多亏缺而受害的现象。由于发生原因不同分为大气干旱、土壤干旱和生理干旱。
轻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15~30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50%~75%时为轻旱。
中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30~45mm,下层土壤含水量约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25%~50%时为中旱。
重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45~60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0%~25%时为重旱。
特重旱:上、下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开始从深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时为特重旱。
土壤墒情:指土壤的含水量。土壤墒情是通过土壤湿度的测定来评定的。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婧】